晚婚晚育政策哪年提出?晚婚晚育政策是在1970年至1980年间提出的,是计划生育政策的第三阶段。
晚婚晚育政策的具体实施和推广始于1973年,当时第一次全国计划生育工作汇报会正式提出了“晚、稀、少”政策,并在全国进行了推广。这一政策鼓励晚婚、晚育,拉长两代人的间隔,相对减少同一时点生存的人口数目。其中,“晚”指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后结婚,女24周岁以后生育;“稀”指生育间隔为3年以上;“少”指一对夫妇生育不超过两个孩子。
此外,198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中提出照顾农村独女户生育二胎的政策,进一步细化和调整了晚婚晚育政策的实施细则。
总之,晚婚晚育政策是在1970年代提出的,旨在通过鼓励晚婚和晚育来控制人口增长,实现计划生育的目标。
晚婚晚育有什么补贴吗
晚婚晚育的补贴政策因地区而异,且随着时间变化,具体政策也有所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此外,晚婚晚育的夫妇还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婚假、生育假,延长的奖励婚假和奖励生育假或其他福利待遇。
具体到农村,虽然农村晚婚晚育的补贴政策可能不如城市全面,但也有一些地方性的奖励措施。例如,一些地方可能免除夫妻双方或者晚婚晚育者本人一年的集体义务工或劳动积累工,或者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村委会给予表彰和适当奖励。
对于具体的补贴措施,如产假、护理假等,各地区有详细的规定。例如,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女方可享受产假一百二十天(含法定产假九十天),男方可享受护理假十五天。此外,晚婚的在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员工,每年年终由所在单位奖励50元,奖励至男30周岁、女28周岁止。
综上所述,晚婚晚育的补贴和奖励措施因地区而异,建议咨询当地政府或相关机构以获取最新的具体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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