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联合印发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对取用地下水从高确定税额。同一类型取用水,地下水税额应当高于地表水。对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取用水从高确定税额。对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取用水量超过许可水量或者取水计划的部分,结合实际适当提高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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