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明确规定,
。2017年中国*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重申了上述规定,同时从防范金融风险的角度,进一步提出
最高**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于2022年12月27日发布的第199号指导性案例(高哲宇与深圳市云丝路创新发展基金企业、李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其裁判要点是:仲裁裁决裁定被申请人赔偿与比特币等值的美元,再将美元折算成*币,
该指导性案例的生效裁判,是*省深圳市中级**于2020年4月26日作出(2018)粤03民特719号民事裁定。该生效裁判就相关问题指出:
“营销宣传”除了交易所工作人员提供的销售服务、宣传推广服务外,一些KOL为境外交易所在境内展业提供宣传推广活动的,也是有巨*律风险的;
最近有朋友咨询刘律师,说是全球排名前几的某大型虚拟货币交易所想要在中国大陆地区招聘员工,员工居家办公就行,甚至都不需要全职,自己每个月能够1万多的薪酬,机会难得,很想接受这个offer,这事到底能做吗?
这个*也很简单:从中国境内的司法监管政策上来说,作为境外的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从事向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当然是不合法的;但是从现实因素来说,一是监管者基于执法能力和执法成本等诸多因素的考量,并未对这些人采取任何惩罚措施;二是一些大型的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毕竟体量在那里,只要其在境外合规经营,在境内低调内敛(假设有业务的话),那一般确实不会主动触发司法机关的关注的。
等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也就是一旦我国境内居民为境外的虚拟货币交易所雇佣,并为其提供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是要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上面讲了那么多风险,且刘律师也给出了自己的建议,但是有些朋友还是会有所疑惑:既然这个事儿不能做,那为什么我朋友张三、李四在某安上海办公室、某易深圳办公室都做了好几年的,不仅安全无风险且工资也越来越高,羡煞旁人。怎么我就不能去了?
“技术支持”主要集中在为境外交易所在境内展业提供网络连接支持(基本都会涉及到科学上网工具的使用)、平台搭建支持、运维支持等,和提供“营销宣传”中的营销人员不同,“技术支持”类的工作都需要有较强的技术能力,是交易所在境内展业必不可少的工种,但同时也决定了这类工作岗位的法律风险在一定程度上要高于营销人员。
“境内工作人员”并不是狭义的员工,除了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外,签订劳务合同、*合同甚至没有签订合同而实质为交易所提供劳动成果并获取报酬的,都属于广义上的“工作人员”,甚至一些“志愿者”如果有深度参与交易所在中国境内业务的话,也可能会被认定为工作人员,尤其是在重实质、轻表象的刑事案件中;
年9月公安部、最高**、最高**等10个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9.24通知”)中对于虚拟货币交易所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展业活动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中第一条第三款这样说:“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对于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
近年来,我国在移动支付、人工智能等新兴领域取得了迅速发展,*也给予了许多政策鼓励和支持。这些领域的快速发展,使得虚拟货币的地位更加岌岌可危。
标签: #虚拟 #禁止 #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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