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检察官官方微信官方账号发文称,在数字经济背景下,数据、信息等虚拟财产的价值日益凸显并被大众认可,基于数据的虚拟货币应被刑事立法设定的‘财产’概念所涵盖。虚拟货币的“虚拟”不是价值的“虚拟”,而是相对于传统财产的形态差异。在数字时代,将虚拟货币解释为刑法中的“财产”,不超出民众的预测可能性,不违背法律秩序的统一性,是符合当前正当解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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