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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6-15 05:1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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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数字收藏产业在中国已经初具规模,无论是新兴企业还是老牌厂商都有所布局。但长期以来,与数字收藏行业相关的判决很少,公开判决更是屈指可数,以至于无论从法律规范还是司法实践的角度都难以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

但应该肯定的是,即便是这几个公开的判断,也能对市场起到一定的引导作用,能为行业内的企业明确一定的监管方向。这里撒姐团队就以今年1月的一个判决(案号:(2022)粤0606民初35095号)为例,简单说一下目前的监管动向。

一、案件简介被告佛山某公司成立于2020年。公司运营“某数字采集平台”网站,并于2022年5月6日获得ICP备案。该网站主要从事数字收藏品的销售、收藏和二手交易。

原告辛某在“某数码收藏平台”上注册,称通过绑定手机号,获取手机验证码,用验证码登录。登录后,如果他购买了数字收藏,需要验证身份证实名,绑定银行卡。他每次遇到自己合适的数码收藏,就充值到被告的平台,进行购买。自2022年6月20日至2022年8月12日,原告共花费17677.78元在该平台购买了该数码藏品。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辛确认其可以在平台上进行买卖,交易金额不固定,从几十元到几百元不等,且是看到合适的藏品自愿购买。辛没有统计从该平台和其他用户那里购买的数字馆藏的数量。同时,他购买的部分数字藏品已经卖出,具体数量没有统计出来。诉讼的退货金额为17677.67元,其中包含部分销售。此外,在诉讼中,原告承认自己购买的是数码收藏品,具有一定的收藏性质,并非用于日常消费。

原告认为自己是被被告的广告诱导购买该数字藏品的,故被告存在违法欺诈行为,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原则对本案提起诉讼,要求退款。

二、对于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理由,法院从三个方面进行了论述:

(一)买卖行为是否合法有效。

一审法院认为,数字收藏本身是一个新生事物。虽然它不同于实物,但它具有交换价值,可以作为商品进行交换。随后其肯定道:“目前法律并未明确禁止数字馆藏的发行和交易,原告在被告经营的数字馆藏平台上交易数字馆藏属于经营性商业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因此,原告作为商业交易的一方,应当自行承担关联交易的风险。换句话说,法院确认了销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二)被告是否具有经营数字产品的资格或许可。

一审法院认为,对于数字藏品这种特殊商品,是否需要申请特殊许可或执照才能经营,目前仍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且即使被告公司资质存在瑕疵,在数字藏品本身不属于比特币等国家禁止流通的商品的前提下,也不影响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

(3)被告是否有诱导或欺骗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一方面,原告认为其看中该数码藏品后自愿购买,另一方面,原告本人也确认该数码藏品具有收藏价值而不仅仅是消费品。故原告的诉求缺乏相关事实依据,陈述前后矛盾,不予支持。

三。案例分析对于数字收藏行业的企业和相关从业人员来说,这个案例有三个价值。

首先,法院肯定了数字收藏市场二级交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长期以来,在数字典藏行业,发行数字典藏是否违法一般没有争议,但是否允许数字典藏在二级市场交易却让很多企业犹豫不决。本案中,原告辛购买的数字馆藏既有在一级市场发行的数字馆藏,也有其他用户在二级市场销售的数字馆藏。对此,法院在不区分数字藏品是在一级市场发行还是在二级市场购买的情况下,积极评价了相关交易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可见,就目前的法律体系而言,数字藏品二次交易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是值得肯定的。同时,在此基础上,判决进一步肯定了数字藏品作为一种特殊商品的价值,决定了其可以作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在市场上流通,而不应像比特币等违禁物品一样否定相关交易的合法性。

其次,法院肯定了目前没有专门的行政许可来规范数字收藏的事实,指出相关资格的缺陷并不否定交易行为的效力。这不是因为法院鼓励数字收藏行业的企业无证经营,而是因为销售合同的效力不应因企业本身资质不足而受到影响。至于买卖合同这种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只要合同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行为本身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那么买卖合同就是有效的。关于数字藏品,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在现行法律下,买卖数字藏品的行为当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反公序良俗。在这种情况下,双方的意思都是真实的,所以该行为自然有效。至于资格缺失,应该是行政法上的相关行政责任。这里要合理区分民事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

第三,法院肯定了数字藏品不仅具有交换价值,还具有收藏价值。收藏价值的意义在于,即使数字藏品的售价高于其“实际价值”,只要价格偏差不是太大,就可以合理地认为买家是以收藏为目的进行买卖,他愿意为藏品支付更高的价格,而不是被数字收藏平台的宣传“诱导”或“欺骗”。当然,这并不意味着购买者不能以“诱导”或“欺骗”为由,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或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明确的是,购买者必须提供合理可信的事实和理由,证明自己确实是“诱导”或“欺骗”后才能购买。在上述情况下,买方当然可以依法* *了,法院也应该支持买方的诉求。

第四,今天的数字收藏行业终于在中国站稳了脚跟,其合法性得到了立法和司法的双重认可,但如何进一步,还需要广大从业人员的努力。我们相信不久的将来百花齐放,但是脚踏实地,合法经营才是最好的取胜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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