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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币*辩护词(不构成*罪辩护词成功案例)

发布时间:2024-02-10 07:0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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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币*辩护词

年8月24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信办、公安部、*银行、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防范以“虚拟货币”“区块链”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警示社会不法分子打着“金融创新”“区块链”的旗号,通过发行所谓“虚拟货币”“虚拟资产”“数字资产”等方式吸收资金,侵害公众合法权益。

年02月23日,最高**发布《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明确以网络借*、投资入股、虚拟币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年3月28日,中国*银行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各支付机构不得直接或变相为互联网*博、色情平台,互联网销售*平台,非法外汇、贵金属投资交易平台,非法证券期货类交易平台,代币发行融资及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未经监管部门批准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以及未取得省级*批文的大宗商品交易场所等非法交易提供支付结算服务。

发行融资和“虚拟货币”提供账户开立、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产品或服务,不得承保与代币和“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代币和“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

不构成*罪辩护词成功案例

年8月31日最高**、最高**、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于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兑换为虚拟货币、游戏道具等虚拟物品,并用其作为筹码投注的,*资数额按照购买该虚拟物品所需资金数额或者实际支付资金数额认定。

年2月18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以“元宇宙”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防范以“元宇宙投资项目”“元宇宙链游”等名目吸收资金,涉嫌非法集资、*等活动涉嫌违法犯罪行为。

,由此实现价值传导和转换。所以,虚拟货币作为网络虚拟财产虽然我国*在一定层面否认了其法币特性,但是作为财产的一种形式,不可否认其客观上的价值,同时其流通性功能已经不可小觑。

年7月20日,文化部发布《“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企业”申报指南》,进一步要求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企业的设立需符合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有关条件。

被骗虚拟币可以报警么

年11月16日,文化部办公厅发布《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监管和执法要点指引》,区分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与虚拟道具的不同功能和定义。

年9月03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宣传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中国*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该通知明确加强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上下游全产业链监管,严禁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加快存量项目有序退出。

年1月25日公安部、信息产业部、文化部、新闻出版总署联合发布《关于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查禁利用网络游戏*博的通知》,重在监督网络游戏服务单位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要求其不得收取或以“虚拟货币”等方式变相收取与游戏输赢相关的佣金;不得提供游戏积分交易、兑换或以“虚拟货币”等方式变相兑换现金、财物的服务,不得提供用户间赠与、*等游戏积分转账服务,防止为网络*博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对此,辩护律师在撰写辩护词时,一定要严格核实证据和法律规定,要保证所陈述的事实,都与证据相对应;所提的观点,都有相应的依据,万不能自己造法或是自说自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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