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持有和买卖虚拟货币,只要不涉及系统性的商业行为,与其他相关违法犯罪行为无关,一般情况下不会面临法律责任。
然而,在通知的第二点中,特别提到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包括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基本涵盖了发币行为、交易行为和
其实这里存在一个问题,一旦你收取的资金涉案了,你就必须要去公安处理,以前可能全国公安对处理这类案件并没有什么实质经验,你可以自圆其说,说自己炒币收款被冻结了。但是随着越来越多案件发生,他们也开始了解交易所整个交易流程。熟悉很多你以为可以瞒天过海的事情。
而且现在的币商利润差价是非常的低,基本上都是千三,还有的千二千一也做的。就一两分钱的利润,钱没赚到最后自己还进去了。所以我想说币商的最终归宿都是涉案,然后运气不好的就直接进去踩缝纫机。
个人持有和买卖虚拟货币,只要不涉及系统性的商业行为,与其他相关违法犯罪行为无关,一般情况下不会面临法律责任。
弘一法师曾说:“劝不动,拦不住的,那就是命。但凡一个人拼死都不听劝,那说明这条弯路,他必须得走,生命当中的这堂课,他也必须得上。因为对锤子而言,眼中只有钉子。"能说服一个人的从来不是道理,而是南墙能点醒一个人的从来不是说教,而是磨难。有些弯路,别人再怎么拦,他还是要走,那是人生的南墙,是磨难,是劫,是命,绕不过去了,需要渡劫,随其自然吧。
我们很多交易所的承兑商,它本身是以交易所平台为媒介,其本质就是低买高卖虚拟币,赚取其中的差价,挂单收币然后高价卖出。好像看似没什么问题。
年9月24日,中国*银行等10个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该通知明确强调虚拟货币交易的潜在风险,并否定了虚拟货币交易的合法性。
这就好理解了,个人在买卖虚拟货币情况下,只要你能证明自己主观意愿是善于取得,并且没有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况下。也是不违法的。
那么有的人问了,个人炒币行为是怎么定义的了。个人是自己去交易所平台买u然后去买比特币,以太坊等等,又或者做合约,这是一种个人的风险投资,自己也是需要承担市场变化带来的亏损风险。和交易所承兑商低买高卖的绝对获利是完全不同的。
首先,我们要把问题明确,“参与炒币”是一个笼统的描述,我们区分为:偶尔买卖数字币、以此为业贩卖数字币、参与某组织进行传销。
构成此种犯罪的行为人,通常在事前就已经知道上游犯罪的行为人构成何种犯罪。举例而言,张三明知李四在互联网平台实施电信*行为,事前便与李四达成合意,待李四*成功后,将违法所得收益用以购买数字货币,张三为李四提供数字货币结算方式,最终将赃款购买的数字货币折现后,再返还给李四。此种情形下,张三与李四构成*罪的共犯。
币圈的的场外交易仍处于监管的难点,游离在法律的边缘。币圈从业人员涉嫌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徒刑和罚金的情况屡有发生,场外交易的法律风险也越来越大。办案实务过程中,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侦查机关通常以相关人员“明知”是赃款为由,对相关人员进行拘留。
*知明律师提示:炒币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投资者应增强风险意识,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审慎作出投资决定,不应轻信高利诱惑,拒绝参与虚拟货币交易炒作行为,谨防个人财产权益受损。
以此为业,将贩卖数字币作为职业(主要生活来源),那么,该行为可能会涉嫌刑法第225条的非法经营罪,根据案件情况不同,我们还发现有其他罪名的可能,例如在贩卖是熟手牵羊*某币,则涉嫌刑法第285条的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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