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明确了数据资源应由企业“合法拥有或控制”,我国近年来也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数据产权制度,可见数据资源合规与确权的重要性。企业应盘清数据资源现状,从以下方面保证数据的合规与确权:
暂行规定出台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当前实务中对数据资源能否作为会计上的资产确认、作为哪类资产入表及其计量基础的疑虑,本身并不涉及对现有会计准则体系的原则性突破。暂行规定在会计确认与计量方面与现行无形资产和存货准则是一致的,如果企业的数据资源本身并不符合现有无形资产和存货准则有关资本化的条件,企业并不会因为是否执行暂行规定而对是否实现数据资源的会计入表得出截然不同的结论。
:通过数据资源入表与披露为抓手,形成企业级的数据资源内外双循环的运营能力,以财务资产视角推动各业务和技术部门的数据运营,数据运营的成果真正与企业财务表现挂钩,成为业务数字化建设的催化剂。
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资产确认的两个条件包括:一是,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一般认为经济利益流入的可能性应大于50%;二是,相关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上述两个条件看似简单,实则需要企业建立相对完善的数据治理和管理流程才有机会实现。普华永道建议企业应尽快建立相应的数据资源管理体系,统筹相关数据基础工作,盘清数据资源家底,为后续持续可靠的会计计量和披露提供底层保障。
数据资源入表是新开展的工作,是一项新事物,必然有个从开始到常态化管理的过程,因此在实践中要不断总结经验,加强行业和跨行业的入表工作交流,实现常态入表的实现。这一阶段工作主要包括持续数据资源入表、数据资源审计及数据资源披露。
如果企业期望实现数据资源的会计“入表”,则必须满足“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的前提条件。企业需要提前规划,结合上述“五步法”入表路径中第二步所介绍的“数据资源有效治理与管理”,通过数据资产的血缘分析能力,形成准确的数据血缘图谱,厘清数据资产化过程所占用的企业资源,配套建立统一、合理的数据资源的成本归集与分摊机制,并最终通过信息化途径进行落地。
企业合法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但由于不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资产确认条件(例如不满足“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或“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而未确认为资产的数据资源。
对外非排他性授权使用数据资源的业务模式,以及同时存在双重使用业务模式下的数据资源,适用无形资产准则进行会计核算较为合理。
:通过自上而下的战略拆解,聚焦设计企业管理的核心指标,确保各层级对于目标的理解一致,战略执行情况得以跟踪改进和落实;
这一阶段是入表前的准备阶段,包括企业财务制度修订、数据资源标准化及数据治理、数据资源盘点、数据资源认定。
(2)数据资产审计类似于财务审计,也会有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因此做好数据资产审计也是确保数据资产价值有效性的保证。
暂行规定的发布有利于促进企业重视和构建全面有效的、切合实际的数据资源治理与管理体系,从而为数据资源的确认、计量提供良好的基础,数据资产化也将进一步推动数据要素流通,加速数据要素市场化和价值最大化。然而,企业数据资源入表并非一蹴而就的工程,合理稳妥的入表路径应涵盖合规与确权、有效治理与管理、经济利益分析、成本合理归集与分摊,以及列报与披露五个关键步骤。
:企业应从数据来源、数据内容、数据处理、数据管理及数据经营等五个主要维度对存量数据资源进行梳理,明确各类数据资源的定义,形成企业统一的数据账和数据资源目录。同时,通过建立数据合规管理机制,确保数据资源的合法、合规。
新增披露要求虽然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披露成本,但是适当的披露有利于将企业已经费用化的数据投入显性化,将企业的*价值可视化、透明化,有利于驱动企业价值的提升。此外,对数据资源评估的估值参数、假设与模型的披露要求,也将倒逼企业建立更加精细的内部管理流程,帮助企业厘清数据资源价值的构成、来源和实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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