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罪作为我国刑法中的“口袋罪”,一直广受诟病。无论是虚拟货币涉及“支付结算型”还是“买卖外汇型”非法经营罪,实践中仍存在很大争议。我国并未禁止个人之间虚拟货币的买卖,这也是U商这门生意不违法的原因,单纯的交易本身无罪,有罪的是利用此种交易模式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因此,从交易对象的主观目的,行为模式出发,是刑事律师辩护此类案件是否涉嫌非法经营罪的重要突破口。
小赵是从事*,进行倒买倒卖外汇的生意的,小王与其交易,向小赵出售虚拟货币或外币。若小王对小赵的行为明知,则可能构成小赵非法经营罪的共犯,若小王对小赵的行为不明知,或无法推定小王明知,则小王主观上就不具备犯本罪的故意。
OTC商家在日常交易中,最担心的就是怕碰到“黑钱”,因为会涉及到账户被冻结,甚至是帮信罪,掩隐罪等刑事风险。但是,交易中“干净”的钱就是完全无刑事风险的吗?
小李找到U商小王,把自己手中的外币通过与小王交易换成U。但小李的实际目的是想把手中的外币兑换成*币,小王对此了解后,因想赚其中的差价生意,又帮小李把U换成了*币。那么因小王全程参与了帮助小李进行外币兑换*币,并从中获利,则小王构成非法经营罪。
一般被定性为行政违法行为,但若介绍买卖外汇的行为人假借买卖双方的名义,实施了买卖外汇的行为,则也会存在被认定刑事违法的可能。
其他情形。USDT泰达币,由于其价值对标美元,价值稳定,可以非常便利的作为法币与外币之间的转换工具,因此,在我国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虽被定义为“商品”,但通过USDT进行法币和外币之间的兑换,可以视作“变相买卖外汇”。但如果虚拟货币承兑商是通过买入/卖出不稳定币,因不稳定币可能短期内会存在极大的价格差,那么从刑事辩护的角度来看,就会降低行为人涉嫌通过买卖虚拟货币而实施非法买卖外汇的主观恶性。
*某数字藏品平台法人涉嫌*罪一案,律师提交逾万字法律意见书,与承办公安检察官多次沟通探讨数藏行业商业模式及平台运营规则,提出该平台及当事人的经营行为无罪的辩护意见,终被司法机关予以采纳,在法人被捕4个月后,公安撤销案件;
,为国内外多家NFT、数字藏品平台提供刑事风险防控、刑事辩护工作,在数字资产合规及争议解决方面有丰富经验。能够尽最大限度在合规的基础上,有效满足或实现客户的商业目的,完成项目和达成交易。
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勤勉尽责,高效主动,积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已办理多起公安机关撤销案件,*不*,*判处缓刑案件。
如何规避上述第2中情形中,U商小王的法律风险呢?*是单向交易,且价格要合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虚拟货币作为一种商品,公民个人之间的买卖交易并不违法。因此,小李与小王之间进行买入/卖出U的交易之后,小王再与其他人进行卖出/买入U的交易,那该情形下,U商小王就不涉及变相买卖外汇的行为。即使小李此后又通过他人进行换汇行为,也与小王无关。
另外,价格是否合理也是考量小王是否涉嫌变相买卖外汇的重要因素之一。U商进行搬砖套利的生意,必然是想通过低买高卖的方式赚取差价。但如果小王在与他人交易后,又以低价卖出,自甘亏损,这必然是不正常的交易行为,若其上下游涉嫌犯罪,小王可能会沦为他人共犯的工具人。
*审理后认为,陈某利用买卖虚拟货币的形式变相买卖外汇,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陈某*八个月。
*某科技公司法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经律师会见询问案情及调查取证,向承办检察官提出本案证据不足,当事人不构成犯罪等辩护意见,*在37天内做出不予批捕决定,最终撤案;
年11月,陈某做起现金买卖虚拟货币的业务,其向认识的币圈散户收购USDT泰达币,再倒卖给收购方,从中赚取差价。比如: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上1U币=6.36元*币,陈某就以1U币=6.24元*币收购散户的U币,再以1U币=6.27元*币的价格卖给收购方。
邵诗巍律师,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律师执业6年以来办理诉讼及非诉案件三百余件,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实务办案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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