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后就要说到某些虚拟币了,那真的只能用“虚拟”一词来形容,就是币圈的辣鸡,没有任何价值,全靠忽悠,完全没有任何二级市场(没有任何交易所上架),没有地方可以交易,所以他们不具有任何价值。不要妄想能哪天跟比特币一样能价值数万美金,所以再奉劝一句,不要投资空气,虚无缥缈的币,没有上主流交易所的币,只玩噱头的币,没有公链技术的币!!!
经常会看到很多人说什么比特币有价无市之类的,基本上都还是存在于一个认知问题哈,对市场不够了解,没有兑换渠道,实际上整个加密货币市场还是非常大的,只要你不是超过8位数的资产,兑换起来还是很方便的,基本上一个专业的大宗出入金渠道都能兑换个7位数的样子,所以手上只要有加密货币资产的都不用担心没有价值兑换哈。
市场上我们常说的什么比特币,以太坊之类的,被大众所认知的,在交易所上都是可以正常交易的,都是具有价值的,都可以兑换成其他中介货币,然后可以在C2C交易中再兑换成RMB的。
不仅如此,经过被告人的精心设计,平台还设置了一些特殊的规则,比如,购买多个特定“数字藏品”后还可以合成稀有高阶的“数字藏品”,购买盲盒可以进行积分冲榜,并兑换现金、苹果手机、名酒等礼品。为了提升可信度,被告人张某还向用户开放二级市场进行交易,还自买自卖,虚增交易量及价格,营造交易火爆且有升值空间的假象。
被告人张某犯集资*罪,判处*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币十万元;被告人刘某犯集资*罪,判处*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币十万元。
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的关键在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集资*是以虚构事实的*方式进行非法集资,以占用投资者的投资款项为主观目的,集资后并不用于或不主要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据查实,该平台吸收数千名用户资金共计134万余元,造成被害人损失共计41万余元。本案审理期间,二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
非法集资的模式和手段在转型升级,新型骗局更具迷惑性、欺骗性。时刻牢记“理财有风险,投资需谨慎”,警惕以科技创新、绿色产业等为幌子的各种骗局,清醒认识非法集资的危害性,不断提高警觉性。
判断是否构成非法集资,一般要从非法性、公开性、社会性、利诱性特征等几个构成要件中逐一解构,结合到本案,我们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属于非法集资行为,具体而言:
同年9月底,二人见目的达到,为逃避收益承诺和法律责任,张某停止服务器续费,“通古平台”关闭,造成用户无法提现、无法查看“数字藏品”。
年6月,被告人张某起意并与被告人刘某商议设立“通古平台”,利用区块链技术将低价购买或从网络免费下载的图片包装为“数字藏品”在平台上销售,并谎称平台是与官方文化协会联合打造、并与多家博物馆合作联合发布的。
被告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导致他人产生错误认识而投资购买“通古平台”发行的“数字藏品”,虚构“数字藏品”来源并虚假承诺返利、升值预期、虚假交易营造升值假象。
一波操作后,"通古平台"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张某、刘某也获利颇丰,在收到用户的钱款两人就陆续提现并分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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