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举证证明被破坏的电脑里有100个比特币,然后再证明是因为甲的侵害导致自己电脑里的一百个比特币损失且无法挽回,还得证明甲明知乙电脑里有一百个比特币,并且明知破坏电脑会导致乙损失这一百个比特币,法院才有可能支持乙的主张
关于这个问题,想说点题外话,比特币作为一种电子货币已经存在了近十年,虽然它目前只能用于购买网络上的虚拟产品,比如,游戏中的装备什么的。当然,假如有人接受,也可以转换为现实使用物品交易,那是后话了。抛开社会上和经济领域对比特币的争议,单从司法的角度去看本次的“比特币分叉”事件,如题已知,这是首例比特币现金争议案,作为一个虚拟货币与现实货币的争议案,能够立案,已是司法的进步,不管结果如何,它代表的意义都是深远的。对于提起司法诉讼请求的个人也是意义非凡,它表明社会在进步,公民的法制观念在不断的增强,当个人权益受到侵犯时,不再选择沉默和忍气吞声,敢于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尽管海淀法院驳回了冯先生关于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只判决经营方向诉讼人注册账户发放比特币现金38.7480个。这场官司,从司法和实际意义上,都已经是一种胜利了,尽管这种“胜利”精神层面大于实际,但社会影响力不可小觑。不管最终的结果如何,是否能够如愿获得赔偿,它的司法意义和社会影响力都是深远的。同时,我们也期待着司法的进一步成熟和完善,公平、公正、合理的给弱势群体一个保障,从而维护社会的安宁,让人民安居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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