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安全法作出专门规定: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并规定了相应法律责任。
网络安全法规定,境外的个人或者组织从事攻击、侵入、干扰、破坏等危害中华**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国务院公安部门和有关部门并可以决定对该个人或者组织采取冻结财产或者其他必要的*措施。
第十一条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服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填报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服务类别、服务形式、应用领域、服务器地址等信息,履行备案手续。
在金融机构信息化过程中,更多金融创新往往意味着更多的不可控因素,同时也意味着更多的风险,提高对风险的识别能力,防范能力和化解能力是金融机构应对风险的主要措施。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区*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服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区*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履行备案手续。
针对系统性风险而言,首先应该提升金融机构对系统性风险的认识,尤其是要意识到系统性风险作为重点防范风险,需要*的专业化的管理;其次,信息化金融机构要建立适当的系统性风险管理组织体系,保持系统性风险管理的*性和专业性;最后,信息化金融机构要尽早开始损失数据库的建设和系统性风险量化模型的研究开发,并探索行业数据共享方式,为系统性风险管理提供良好的技术支持。
针对我国金融机构的风险暴露和普遍性存在的风险认识不足的现状,笔者提出如下建议,以期可以帮助金融机构防范和减弱信息化进程中的各种风险,保障其更好的向信息化之路迈进。
网络安全法专门单列一节,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进行明确规定,指出国家对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等重要行业和领域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实行重点保护。
第十二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收到备案人提交的备案材料后,材料齐全的,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发放备案编号,并通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布备案信息;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在二十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人并说明理由。
区块链是一种集分布式网络、加密技术、智能合同等多种技术于一体的新型数据库软件,是新一代信息技术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技术支撑。区块链技术的国家标准是指导区块链技术在中国的应用和产业发展的基本和通用标准,规范区块链系统的功能结构和核心要素,目前已应用于数百家典型的区块链企业。
第四条鼓励区块链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制度和行业标准,引导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商建立和完善服务标准,促进行业信用评估体系建设,督促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商依法提供服务,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区块链信息服务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五条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信息内容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和完善用户注册、信息审查、应急处置、安全保护等管理体系。
第三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按职责负责区块链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区块链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
第六条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商应当具备与其服务相适应的技术条件。对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应当具备发布、记录、存储、传播的即时和应急处置能力,技术方案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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